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拒绝、阻碍收费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