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领取收费收据。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收据外,收费收据按统一管理,分级印发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统一格式,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印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发、转让收费收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