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领取收费收据。除国家规定的专用收据外,收费收据按统一管理,分级印发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统一格式,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印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发、转让收费收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