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法就签订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