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十八条有效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及附件报送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在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送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