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本省宗教团体、宗教人士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境外宗教界人士可以在本省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