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能源消耗统计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逐步实行能源消耗限额和阶梯电价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