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行政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