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