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标志灯、待租装置由市、县(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统一监制。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由设区的市税务机关统一监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