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自主更新符合要求的车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更新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得指定车辆经销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