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