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第十三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资源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