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未提或者未缴金额5%至10%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他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