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工会组织。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部门。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