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工会组织。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逐级报告上级部门。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