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苗族和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当于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壮族、侗族和瑶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仫佬族、水族也应有代表。妇女代表要有一定名额和比例。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