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苗族和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当于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壮族、侗族和瑶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仫佬族、水族也应有代表。妇女代表要有一定名额和比例。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