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民族关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内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必须冠以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