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国有商业、供销合作商业以及联户、个体商业,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民族贸易。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