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治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和防止水害的各项事业,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划合资、合股、独资开发水能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流经自治县河道范围内进行有碍于河道安全、行洪的活动。自治县所征收的水能资源费留成自治县的比例高于一般县,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