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第十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人员。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所占的比例相当于或者略高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