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依法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三)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