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作出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河南省委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四)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五)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目标的调整,省级财政预算调整;

(七)省级财政决算;

(八)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九)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中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