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提议案人、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列席或者旁听会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