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