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合资、合作经营后的档案应当另立全宗;终止合同后,其档案的保存和使用,按照双方协议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