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