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水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