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鼓励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水户实行节余水资源的有偿转让。水资源短缺和地下水超采区域应当调整产业结构,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新建工业项目取用黄河水的,无水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解决用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