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取水户实行节余水资源的有偿转让。

水资源短缺和地下水超采区域应当调整产业结构,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新建工业项目取用黄河水的,无水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解决用水。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