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