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对检举、揭发非法收费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