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