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森林公园内的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居民点内建设,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实行严格控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