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