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教师医疗费应当按规定予以报销。

建立教师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就诊、住院、转院提供方便,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