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