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拉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招考录用条件。自治县内的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照顾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