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增加教育经费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教育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学生。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