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贫困山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增加对贫困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设山区集贸市场,发展商品经济,改善山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生存条件恶劣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开发。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