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邮政、通讯事业,加快邮政、通讯网点和信息网络建设。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