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水利化程度,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固定耕地,培肥地力,推广良种,提高农田单位面积产量,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