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拉祜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拉祜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并合理配备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