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发包方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或人员的,必须向项目立项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方能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