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承包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保修向发包方全面负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