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对自治州保护生态环境、输出自然资源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利益补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地开发的资源,由自治州及其所属县、市优先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发利用资源。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