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傣族或者景颇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傣族、景颇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