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傣族、景颇族成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要有适当的名额,并且应当有傣族、景颇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