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单位在收到个人要求流动的书面申请后,对符合人才流动规定或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没有合同纠纷的,应在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完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