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单位在收到个人要求流动的书面申请后,对符合人才流动规定或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没有合同纠纷的,应在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完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