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第十四条已废止人才流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