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者发布的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相符的,由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机构吊销医疗广告证明,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