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材质量验收制度,加强中药材加工、炮制和中药制剂配制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和未取得许可证的中药制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