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档案资料、有效证件、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书面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